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5. 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申请书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